(2015)临法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双与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双,张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付双。被执行人张保国。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