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陆科元诉被告周华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科元,周华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陆科元,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被告周华胜,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振智,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陆科元诉被告周华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科元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科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科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原告陆科元负担。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匡 琼人民陪审员 冯海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