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刘某。被告: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王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苒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