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17号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霭廷。委托代理人:李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华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4年11月26日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第8项中约定:出现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被告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银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臧栩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