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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0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户籍地址江西省信丰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6月25日22时许,酒后驾驶赣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海珠区新滘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1mg/100ml。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刘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邹世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磊程周晓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