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张掖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张掖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679号原告吉某某。委托代理人陈莉萍,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与被告张掖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企业法定代表人死亡,无法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