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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区北门公共服务中心与戴忠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区北门公共服务中心,戴忠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58-1号原告:滁州市琅琊区北门公共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刘德刚,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谷生,该单位员工。原告:戴忠柱,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市琅琊区北门公共服务中心与被告戴忠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