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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立民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立民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备向本院提起与被申请人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讼,为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价值1800000元)予以查封或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10940021900206159498。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和相关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荣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书记员  曹青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