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铁梅与苏利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铁梅,苏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原铁梅。被执行人苏利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铁梅与被执行人苏利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行支付,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