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6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黄瑾与王加庆、沈华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瑾,王加庆,沈华常,王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659-3号申请执行人黄瑾。被执行人王加庆。被执行人沈华常。被执行人王立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温苍执民字第659-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沈华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华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