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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余爱娣与沈小萍、奚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爱娣,沈小萍,奚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763号原告余爱娣。被告沈小萍。被告奚建荣。原告余爱娣诉被告沈小萍、奚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爱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小萍、奚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爱娣诉称,2012年2月6日,沈小萍打电话给余爱娣,声称家中有事,急需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半年,答应按照银行利息一并到期归还。余爱娣将50000元借给沈小萍,可是到现在为止,沈小萍只归还17000元,剩余借款33000元到现在没有按照约定归还,余爱娣故诉至法院,要求:1、沈小萍、奚建荣夫妻立即归还余爱娣借款人民币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沈小萍、奚建荣承担。余爱娣补充起诉事实,借款时沈小萍、奚建荣是夫妻,故要求沈小萍、奚建荣共同归还借款。被告沈小萍未作答辩。被告奚建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6日,沈小萍向余爱娣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今借余爱娣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正。”余爱娣多次向沈小萍催要,沈小萍共归还借款17000元,至今尚有借款33000元未归还。另查明,沈小萍、奚建荣原系夫妻。2014年12月31日,沈小萍、奚建荣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27日,余爱娣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借条、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余爱娣、沈小萍之间发生的上述借贷行为系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余爱娣、沈小萍之间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余爱娣可随时要求沈小萍归还借款。由于上述借款发生在沈小萍、奚建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沈小萍、奚建荣共同承担。综上,余爱娣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沈小萍、奚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沈小萍、奚建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余爱娣借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25元。由沈小萍、奚建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项易君人民陪审员  杨桂华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