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法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岳阳某航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岳阳某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法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岳阳某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岳阳某航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1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约定和解履行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法执字第1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昌小勇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