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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沈荣宗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荣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214号罪犯沈荣宗,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荣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1000元),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沈荣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荣宗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于二○一三年三月因与他犯吵架不听劝阻被扣二分,二○一三年五月在监舍因故意大声喧哗被扣二分,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因不服从民警管理被扣二分,二○一四年十一月二日因私藏打火机被扣三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二年四月至二○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八分,二○一三年、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检察机关认为,罪犯沈荣宗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多次违规,建议对其减刑裁判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沈荣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罪犯沈荣宗系累犯,在服刑期间多次违规,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荣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