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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简耀辉与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耀辉,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简耀辉,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211。委托代理人:赵巧燕,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兴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简耀辉诉被告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简耀辉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耀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简耀辉负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蓝玉碧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