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铁军与邢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铁军,邢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程铁军,男,1972年4月10日生,蒙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被告邢富,男,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铁军诉被告邢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瑞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