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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铁军与邢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铁军,邢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程铁军,男,1972年4月10日生,蒙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德顺乡。被告邢富,男,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铁军诉被告邢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瑞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