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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储长春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长春,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金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182-2号原告:储长春。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董事长。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被告:金瑞生。被告:金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储长春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院在前诉相似案件中已将金瑞生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前诉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应以前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