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罗维高与绵阳金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高,绵阳金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友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374号原告罗维高,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5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平武县。委托代理人钟伟,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金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友全(未到庭)。被告陈友全(未到庭),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7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原告罗维高诉被告绵阳金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公司)、陈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维高及诉讼代理人钟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钼公司、陈友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维高诉称,被告金钼公司修建平武县天友国际广场项目时购买原告材料货款共计95600元,后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在2015年3月7日前还款3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还款65600元,如未按期给付所欠货款,按欠款总金额的5%支付月息。因被告未按时付款,遂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所欠货款65600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金钼公司、陈友全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金钼公司承揽了平武天友国际广场项目部分业务,施工过程中在原告罗维高处购买材料,价款共计95600元。2015年3月4日,原告罗维高与被告金钼公司签订《还款合同》,约定在2015年3月7日前还款3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还款65600元,如未按期给付所欠货款,按欠款总金额的5%支付月息。2015年6月16日上午,被告陈友全在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参加庭审后,经协商,由罗维高书写付款保证承诺,被告陈友全签字予以确认,主要内容为欠款人陈友全,欠罗维高货款65600元,在2015年7月31日前全部付清,以陈友全所有的川BY16**丰田牌小型轿车或其他财产作抵押等。上述事实,有还款合同、付款保证承诺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罗维高与被告金钼公司的买卖合同及结算后所签订的《还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金钼公司未按约定期限给付货款,应当承担给付责任。但所约定的利息过高,只可酌情支持。被告陈友全在付款保证承诺上签字,承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作抵押,是担保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陈友全对上述货款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被告金钼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金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罗维高货款656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友全对被告绵阳金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给付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绵阳金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友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交纳730元,由被告绵阳金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友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骄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