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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彭柏玉与广州市枫非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273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柏玉,广州市枫非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34号原告:彭柏玉,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邓祥林、葛如华,系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枫非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昆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柏玉诉被告广州市枫非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柏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彭柏玉负担。审判员 余 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