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左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红兵申请执行崔国胜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兵,崔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兵,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左旗某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任振华,系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国胜,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张红兵申请执行崔国胜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执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崔国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国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国胜在中国银行00000149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自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图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