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执恢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城桥支行与咸阳华升科工贸有限公司、陕西东方快车自动洗车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城桥支行,咸阳华升科工贸有限公司,陕西东方快车自动洗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执恢复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城桥支行,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路。负责人张婕,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咸阳华升科工贸有限公司(咸阳万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世纪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崔理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东方快车自动洗车设备有限公司(陕西万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民营科技园8号。法定代表人程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城桥支行依据(2012)咸执恢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正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重新立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咸执恢复字第0000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党代审判员 杨振辉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