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罗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负责人沈强,经理。委托代理人詹春林,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被告罗成,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被告罗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叶小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俊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