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某,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上诉人安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安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