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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复件 (4) ( 2015)执字1567号信用社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梁汲鹏,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高格庄镇北高格庄村。我院作出的(2010)莱阳商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汲鹏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迟永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