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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8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凤彬,某某市海州区新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11月5日,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饭店做面点师工作,工资每月2700元,于2014年12月23日11点30分左右原告在饭店中坐折叠凳时将右手食指夹伤,当时被送往某某总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右手食指离断伤”,经某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第二次方正鉴定所与诚信鉴定书一致,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一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总计6960.08元,误工费13500元(2700元/月x5个月),护理费1360元(170元/天x8天),伙食补助费120元(15元/天x8天),交通费100元,伤残补助费51156元(25578x20年x10%),两次鉴定费1460元,精神补偿费10000元,总计84016.0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一、被告承认原告是在被告饭店做面点师工作,也是上班时间受伤的。二、当时正是上班忙碌时间,原告受伤后被告第一时间帮助原告送到医院就医,被告出了2000元医疗费垫付。被告有收据,总共给原告垫付医疗费5864.82元。三、原告受伤的事情被告没有看到,后厨本来没有凳子,那种铁式的老凳子被告也没有,饭店严格规定工作时间禁止休息,但是原告没有按照饭店的规章制度去办,一切后果应由原告自己负责。如果原告是在工作中造成的伤,被告可以负责,但是原告不是在工作时受伤的,所以被告不会负责。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经营的某某海鲜家常菜饭店面点师,2014年12月23日,原告在厨房工作时预坐在折叠凳上休息,折叠凳将原告右手食指夹伤。后被送往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食指离断伤,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药费6822.58,被告已垫付5864.83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每月工资27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病历、医药费收据、某某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被告处担任面点师,工作期间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告在后厨并未设置休息场所,原告受伤是因擅自使用折叠凳在非休息时间和场所休息,导致右手食指被折叠凳夹伤,因此原告具有一定过错,其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产生的合理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957.75元;2、误工费720元(90元/天×8天);3、护理费560元(70元/天×8天),参照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4、伙食补助费120元(15元/天×8天);5、交通费40元(5元/天×8天);6、鉴定费700元,鉴定检查费197.5元;7、伤残赔偿金51156(20年×0.1×25578元/年);8、精神抚慰金3000元,上款合计57451.25元,被告应负担40215.87元(57451.25元×70%)。此外,因被告已垫付医药费5864.83元,该医药费被告应负担4105.38元,原告应负担1759.45元,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赔偿款共计38456.4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给付原告王某某38456.42元。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11元,被告张某负担4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新某审 判 员  温 某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