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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5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成都市亚军路桥安装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亚军路桥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774号原告成都市亚军路桥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法定代表人李亚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钊,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仕宽,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少宾,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亚军路桥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成都市亚军路桥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亚军路桥安装有限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亚军路桥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9元,由原告成都市亚军路桥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红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