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宗胜与桂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胜,桂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204号原告:吴宗胜。委托代理人:陈九美,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孙来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九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飞飞,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宗胜诉被告桂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宗胜的委托代理人陈九美,被告桂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飞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宗胜诉称:2015年1月30日,桂平驾驶皖PGP***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宣城市区阳德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阳德路与卜村路交叉路口,剐蹭同方向行驶吴宗胜驾驶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造成吴宗胜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桂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宗胜无责任。皖PGP***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请求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26241.4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免赔或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桂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桂平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也应负有事故责任;原告诉讼请求过高,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应当提交医院的正式结算发票,且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原告诉请的误工天数过长,与伤情不符;后续治疗费过高,且年限过长,应以10年为宜;交通费过高;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原告未构成伤残,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吴宗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3、宣城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记录、门诊收费票据、预交金收据,证明其受伤住院及支出医疗费情况;4、保险单,证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5、驾驶证、行驶证,证明桂平的驾驶资质及车辆所有人;6、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票据,证明其因伤致右上唇挫裂伤、需支出的后续治疗费情况及支出800元鉴定费;7、配件费票据,证明其支出的车辆维修费。两被告均未举证。经庭审质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对吴宗胜举证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3有异议,原告应当提交1600元的正式医疗费发票;对其他证据无异议。桂平对吴宗胜举证无异议。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结合当事人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对吴宗胜举证1-7均予以认定。通过上述认证,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对吴宗胜述称的交通事故发生、责任认定,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事实予以认定。吴宗胜受伤后,入宣城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天,发生医疗费2940.83元,其自付1709元,桂平垫付1231.83元。2015年5月6日,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右上唇挫裂伤、11、21、22冠折,初装费用约需人民币伍仟玖佰元,后续安装假牙的年度定额费用为500元/年(按人平均寿命期限为准计算)。吴宗胜自付鉴定费800元,另支付车辆维修费545元。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赔偿标准,结合吴宗胜的诉讼请求,本院核定其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2940.83元,牙齿初装费用5900元,后续安装费用1万元,合计1760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15元/日×4日);3、营养费60元(15元/日×4日);4、护理费406.28元(101.57元/日×4日);5、误工费4261.12元(66.58元/日×);6、鉴定费800元;7、车辆维修费545元;8、交通费酌定200元。合计23941.4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吴宗胜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有权请求侵权人桂平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吴宗胜系农村居民,其请求以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66.58元/天计算误工费,予以支持。宣城中心医院分别于2015年2月3日、3月3日医嘱注意休息壹个月,吴宗胜据此主张误工天数64天,予以支持。鉴定意见为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作出,对其关于吴宗胜牙齿初装费及后续安装费的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人平均寿命期限,吴宗胜主张赔偿期限20年,予以支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关于吴宗胜后续治疗费过高,年限过长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事故造成吴宗胜轻微伤害,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吴宗胜各项损失23941.4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桂平为吴宗胜垫付医疗费1231.83元,为避免诉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应当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宗胜各项损失23941.4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桂平垫付医疗费1231.83元;三、驳回原告吴宗胜的其它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被告桂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燕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