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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璀英贪污一案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义刑申字第1号丁某某:你为王璀英贪污一案,对义马市人民法院(2012)义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该判决对王璀英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没有认定,对王璀英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经审查,被告人王璀英贪污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2012)义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璀英贪污公共财物折款138万余元。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义马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王璀英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退赃,对被告人王璀英已酌情从轻处罚。至于申诉人提出的被告人王璀英有自首情节,并有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0年11月4日出具的对义马市检察院的回复意见为证,义马法院经复查认为,该答复意见无其他材料相印证,故对被告人王璀英有自首情节不予认定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义马市人民法院(2012)义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应予维持。特此通知。审 判 长  张海平人民陪审员  袁 晖人民陪审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