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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婷婷、李靖伟、王润英等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婷婷,李靖伟,王润英,刘东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刘婷婷,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靖伟,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润英,女,住吉林省白山市。被执行人刘东河,男,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1356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刘婷婷、李靖伟、王润英、刘东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婷婷、李靖伟、王润英、刘东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婷婷、李靖伟、王润英、刘东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婷婷购买的,长春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100.1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王润英购买的,长春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239.7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三、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继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