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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南郑县梁山镇梁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镇兴隆街南段。法定代表人王太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锦昭,系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中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南郑县汉山镇幸福北路。法定代表人王从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王忠保人民陪审员  张 莉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