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