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艳与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358号原告:马艳,女,汉族,1987年1月5日生,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原告马艳与被告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马艳与被告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马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撤回对被告安徽腾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马艳负担。审判员 罗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