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冉光良与廖显成,重庆市黄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光良,廖显成,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207号原告冉光良,男。委托代理人余东,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裕江,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廖显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茂树,男,。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怡毅。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德卿,镇长。委托代理人吴绍录,男。系单位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仕诊,男,系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光良诉被告廖显成、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光良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光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光良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冉光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