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冉心刚与王志申、宋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申,农民。委托代理人肖川,河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少龙,农民。委托代理人肖川,河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心刚,城镇居民。委托代理高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下称中华联合。负责人王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志强,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朱占民。上诉人王志申、宋少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4)蠡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志申、宋少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申、宋少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志申、宋少龙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81元减半收取1590.5元,由上诉人王志申、宋少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硕代理审判员徐超代理审判员赵鹏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孙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