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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炫炫水晶店与张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炫炫水晶店,张廷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687号原告:中山市古镇炫炫水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L6608189-7。代表人:韩跃平,该店经营者。被告:张廷华,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15。原告中山市古镇炫炫水晶店(以下简称炫炫水晶店)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被告张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原告炫炫水晶店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炫炫水晶店逾期未预交,也不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本院认为,炫炫水晶店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应按照炫炫水晶店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古镇炫炫水晶店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秋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