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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焕成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胜辉化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焕成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胜辉化工有限公司,邵志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焕成实业有限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胜辉化工有限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邵志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上海焕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胜辉化工有限公司、邵志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焕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31046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胜辉化工有限公司、邵志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焕成实业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胜辉化工有限公司、邵志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83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胜辉化工有限公司、邵志德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焕成实业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宋元刚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