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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春娣与黄怀河、阙美兰、黄怀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戴春娣,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区。被告黄怀河,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被告阙美兰,女,汉族,农民,住永定区。被告黄怀礼,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春娣与被告黄怀河、阙美兰、黄怀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春娣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春娣以欲与被告黄怀河、阙美兰、黄怀礼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春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戴春娣负担。审判员江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