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陆姆文与韦正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陆姆文,农民。被执行人韦正学,个体司机。陆姆文与韦正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正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陆姆文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正学向申请执行人陆姆文支付赔偿款220184.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正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国土、车辆、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正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陆姆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正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姆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农堂文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