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良法与开封永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11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良法,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代理人:杨恩泽,通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永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邸阁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孝民,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陈良法因与被申请人开封永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良法申请再审称:陈良法自塑料厂开始建厂时就参与建设,此后代表永康公司承担了销售工作,对此陈良法有公司开具的介绍信及技术员何光辉等人证明,另外在2006年底在公司领取了11000元工资。陈良法与永康公司是职工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永康公司不应该起诉陈良法,陈良法只是经手人,真正的欠款人是欠款客户。陈良法与永康公司之间的账目还没有清算,陈良法是否欠款不能确定。永康公司将陈良法2007年9月3日的欠条日期更改为2009年9月3日,且拒不将永康公司的账目提交法庭算账。永康公司应该在2012年6月2日前起诉,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永康公司提交意见称:永康公司与陈良法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陈良法拖欠永泰公司的货款有欠条为证,请求驳回陈良法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人身及财产隶属性是劳动关系中的本质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是从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来判断。陈良法主张与永泰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则应该为此予以举证,现陈良法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人民法院将双方纠纷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永泰公司持陈良法出具的书面欠据主张相应欠款,陈良法持有异议则负有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否定欠据效力,永泰公司拒绝提供公司账目不等同于陈良法拖欠永泰公司货款数额不实。至于陈良法主张永泰公司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生效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陈良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良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