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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76号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黄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恒,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1053号。负责人:曹福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琳,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琴人民陪审员  周佩芳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