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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全胜与李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胜,李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赵全胜。被告李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胜与被告李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全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原告赵全胜负担。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永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