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全胜与李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胜,李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赵全胜。被告李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胜与被告李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全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原告赵全胜负担。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永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