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陈某甲,女,生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汉族,护士。被告:向某,男,生于一九七四年七月八日,汉族,干部。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心平独任审判,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向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二00一年二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时常参与赌博,经常酗酒回家后发酒疯砸东西。二00八年初,被告置患病的父亲、年迈的母亲与七岁的孩子于不顾,整天在外对家不闻不问,不尽任何家庭义��与责任。由于双方的性格不和,夫妻分居长达五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向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后,共同抚养子女,按时归还按揭房贷十五万元;被告只是偶尔打牌,也是为了应酬,不是经常赌博。引起原、被告感情出现危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原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所致。原、被告间是有感情的,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执意离婚,就要将小孩归被告抚养,房子归被告。经审理查明,二00一年二月八日,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向某在XX县XX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十二月十八日婚生一子取名陈某乙。二00七年六月,原告陈某甲调往县城工作,被告在乡镇工作,同时在县城按揭购买了住房一套;期间因被告打牌双方发生过纠纷。二00八年一月,原告父亲患病,同年三月六日去世,依农村风俗习惯“烧七”,被告几次未去,引起原告的不满;其父“百七”祭日时,被告仍未到场;被告则怀疑原告与别的异性有不正关系进而相互指责引发双方的矛盾升级。二00九年七月,原、被告分居生活。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陈某甲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购房销售审批表、借条、按揭款明细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向某婚姻属于自由恋爱,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均用有限的工资收入购买住房,全力投入到家庭建设中;且生育一子,由此可以看出,原、被告在婚后建立起了很好的夫妻感情。引起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的主要原因则是,双方分开工作后,交流与沟通的机���减少所致。只要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向某夫妻间加强沟通,增进彼此间的理解与信任,其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向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心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锦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