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获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水英与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李树平、吕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水英,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李树平,吕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赵水英。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芳。被告李树平。被告吕鹏飞。原告赵水英诉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李树平、吕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水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水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赵水英负担。审 判 长  崔 嵬审 判 员  冯芝娟人民陪审员  秦 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少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