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五初字第0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杜逢春与杜来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逢春,杜来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2563号原告杜逢春,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赵忠玲(系杜逢春妻子),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杜来良,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逢春与被告杜来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逢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杜逢春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 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