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宇欣、鲁兴书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宇欣,鲁兴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刘宇欣,男,200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小义王庄村。法定代理人(申请人爷爷)刘俊营,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小义王庄村。被申请人鲁兴书,农民。现。申请人刘宇欣要求宣告母亲鲁兴书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宇欣诉称,申请人刘宇欣与被申请人鲁兴书系母子关系,因鲁兴书于2008年10月出门后至今未归,经多���查找没有任何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6年。2014年6月24日申请人父亲刘建忠逝世。申请人刘宇欣请法院对被申请人鲁兴书依法宣告死亡。经查,鲁兴书,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贵州省水城县金盆乡和平村。现户籍地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小义王庄村,系申请人刘宇欣母亲,于2008年10月离家外出未归,多年没有音信,对申请人刘宇欣未尽抚养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发出寻找鲁兴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经本院两次邮寄送达被申请人鲁兴书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鲁兴书在原籍贵州省水城县金盆乡和平村本人签收。本院认为,鲁兴书从2008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多年没有音信,对被申请人未尽抚养义务,在宣告死亡公告期间,经本院向被申请人鲁兴书邮寄送达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鲁兴书在原籍贵州省水城县金盆乡和平村本人签收。证明被申请人鲁兴书在原籍生活,鲁兴书被宣告死亡的事实不能得到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刘宇欣宣告母亲鲁兴书死亡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