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少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少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98号罪犯黄少盛,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宁德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少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己交清)。宣判后,被告人黄少盛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78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少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少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少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二0一四年一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点四分,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少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少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