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罗俊峰与李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俊峰,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罗俊峰,河南伊川人,洛阳铜加工厂职工。被执行人李冰。罗俊峰与李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冰银行存款5206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冰收入5206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李冰自2015年8月2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景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