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邦康与张佳君、张学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邦康,张佳君,张学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祁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罗邦康。被执行人张佳君。被执行人张学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学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17.45元。划拨被执行人张佳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75.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志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晨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