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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邦康与张佳君、张学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邦康,张佳君,张学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祁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罗邦康。被执行人张佳君。被执行人张学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学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17.45元。划拨被执行人张佳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75.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志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晨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