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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丁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52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辩护人刘稷森,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辩护人刘稷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8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向侯永生(已判刑)和左飞飞(另案处理)提意下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并在本区康桥路靠近御水路强行拦停施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后,指引被害人施某某将车开至本区张江镇殷家浜路一超市附近时,由被告人丁某某采用言语威胁和打耳光等方式对被害人施某某实施抢劫,侯永生和左飞飞在旁助势。被害人施某某反抗后逃出车外并报警而抢劫未得逞。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抢劫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共同作案人侯永生、左飞飞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共同作案人侯永生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欲劫取公民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虽已着手实行抢劫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白艳利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