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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执民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徐盛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徐盛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天执民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王崇勇。被执行人:徐盛胜。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徐盛胜(2015)台天执民字第1190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申请人自愿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4)台天商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卫军审 判 员 陈达楚审 判 员 徐俊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占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