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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4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阮召慧与刘嵘峰、陈从金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召慧,刘嵘峰,陈从金,福建国拍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090-1号原告阮召慧,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嵘峰,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从金,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建国拍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坪塔路西侧天湖路祥禾楼二、三层。法定代表人刘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召慧诉被告刘嵘峰、陈从金、福建国拍拍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阮召慧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嵘峰、陈从金、福建国拍拍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价值相当于9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阮召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嵘峰、陈从金、福建国拍拍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价值相当于90万元的财产,冻结期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其他财产为2年。二、冻结担保人宁德海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古田县大甲镇大甲工业园区第一期用地5号宗地厂房(房产证号:古房权证古田字第××号)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泽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更多数据: